有新冠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 专家建议
依法保护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周于卜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求职时屡屡碰壁,他们被告知“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有企业还要求查阅求职者最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对此,大量网友留言对求职者表达了同情,批评指责相关企业,呼吁杜绝就业歧视。
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治愈出院新冠肺炎病例22万多例。这意味着,他们已经作为健康人回归社会,理所应当拥有公平就业的权利。
上述招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如何解决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遭遇歧视的问题?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
记者: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碰壁,相关企业是否涉嫌违法,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沈建峰:上述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侵害了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往往会给其带来精神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也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
王显勇: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记者:我们注意到,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国家层面的政策也对此予以明确。如202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提出,“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一些地方也规定,对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那么,为何还会发生这种歧视现象呢?
沈建峰:在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置法律政策于不顾,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首先是没有意识到就业歧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责任,其次是对新冠肺炎康复缺乏正确的认识。
记者: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切断针对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的歧视链条?是否应该正视招工企业的顾虑?
沈建峰:首先,还是需要确立科学的防疫观,切莫对该传染病的患者及其康复者进行妖魔化。其次,应加大反就业歧视的宣传,没有正当理由,用一个和工作没有关联的标准排除特定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目前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单一,遭遇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招工企业责任较轻,一般就是2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都妨碍了反就业歧视的落地。应通过完善法律的方式,将行政救济途径增加进来,同时可以考虑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郭政:要向企业等用人单位普及传染病相关的专业医学知识,特别是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后,其体内是否仍有病毒存在,是否对周边等“密接”人员仍有传染性进行分析并给出专业意见及既往临床情况,积极打消企业疑虑。
同时,还要向新冠肺炎康复者普及相关法律制度,告知其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的歧视性对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如上述劳动者势单力薄难以维权,则应考虑由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牵头,以约谈、培训等方式,督促违规企业依法整改。
记者:企业有权查阅求职者的核酸检测记录吗?这样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王显勇: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依法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医疗健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无需提供新冠肺炎康复信息,因为这并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
郭政:建议在各地健康码类小程序中对于新冠肺炎康复者隐去核酸检测阳性记录。仅在后台保留,对外不予以显示,有效避免应聘者被歧视。这样有利于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免遭歧视,尽快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