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婚了 自己一手带大的外孙归了女婿 岳父母起诉前女婿索要48万“带孙费”
法院驳回:有悖善良风俗原则
■ 今年年初,女儿离婚,外孙由前女婿抚养,之前帮忙照顾外孙13年的高大爷夫妇想不通,一纸诉状将前女婿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胡先生给付带孙辛苦费、生活性支出等费用共计48.6213万元。
■ 5月6日,记者从四川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高大爷夫妇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角度考虑,小明系高大爷夫妇的外孙,两位老人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积极协助抚养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也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高大爷夫妇自身也可获得天伦之乐,而不是获得金钱回报。如认定带孙的过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符合高大爷夫妇的初衷,且有悖于善良风俗原则。因此,对于“带孙费”,法院不予支持。
■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审理过程中,胡先生表示出于感激自愿向高大爷夫妇支付3万元。法院认为符合常情常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1 事由
女儿结婚了,女婿一直在外务工
岳父母放弃务工帮忙带孙13年
今年41岁的高女士是广元市利州区人,2006年4月与胡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9月,两人生育一子,取名小明。
小明出生后,胡先生就外出务工挣钱养家,高女士则在家带孩子。
孩子出生前,其外公外婆——高大爷夫妇年龄还不算太大,都在广元市区内务工,每月加起来有4000多元,且自建房屋每月还能收取租金3000多元,生活还算富足。
不过,由于高女士体弱,智力存在部分障碍,胡先生外出务工后,母子俩就居住在娘家,小明也多由外公外婆照顾。
高大爷称,女儿因身体原因一个人无法抚养小明,女婿胡先生也请求他们共同照顾小明。出于亲缘关系,他们夫妇二人放弃原有工作,依靠出租自建房屋的租金来抚养、抚育外孙。
高大爷夫妇称,13年来,胡先生除偶尔向女儿支付极少的学费、生活费外,孩子的其余生活性支出全由他们夫妇承担,胡先生也从未向他们支付任何照顾小明的费用。在他们看来,帮女儿女婿照顾好小明,就能使女儿女婿的婚姻更加稳固,因此一直毫无怨言。
然而,今年1月,胡先生回到广元,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记者获悉,经广元利州区法院组织调解,胡先生和高女士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明由胡先生抚养、教育并随其生活,高女士从2022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2 起诉
放弃务工挣钱专心照顾外孙
岳父母向前女婿索要48万“带孙费”
女儿女婿的离婚,让高大爷夫妇想不通:他们并没有义务抚养外孙,之所以放弃务工挣钱专心照顾外孙,就是希望女儿一家能和睦相处,可最终还是换来女儿女婿离婚收场。
于是,高大爷夫妇一纸诉状将前女婿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胡先生支付带孙辛苦费用、生活性支出等费用共计48.6213万元。
5月6日,记者获悉,庭审中,胡先生要求追加高女士为被告。同时,胡先生辩称高大爷夫妇帮忙带外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好意施惠,是委托行为,具体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由法院审理查明。而且,他也一直在向家里打钱,比如给老师发的各种教育费用,以及给高女士银行卡打钱等。
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中,认可了胡先生在结婚13年间,向高女士支付过数笔金额不一的费用和婚生子的教育费。
3 判决
外公外婆带孙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
驳回高大爷夫妇的诉讼请求
那么,外公外婆带外孙的行为到底是无因管理还是施惠行为?“带孙费”是否应该获得支持呢?
对此,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胡先生与高女士离婚前,高大爷夫妇确实对小明无直接抚养义务,但事实表明小明并非与高大爷夫妇单独生活,而是与抚养义务人高女士及高大爷夫妇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胡先生夫妇婚姻存续期间,高大爷夫妇与女儿女婿之间并未因抚养小孩问题发生过争议。
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高大爷夫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在庭审中,高大爷夫妇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抚养小孩垫付的具体费用或者大额支出情况,也未举证证明以前向胡先生夫妇主张过费用,现其证据无法证明小孩的教育、医疗等费用是高大爷夫妇支出的,而不是高女士或胡先生支出的。
同时,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角度考虑,小明系高大爷夫妇的外孙,两人虽对小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积极协助抚养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也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
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职能不同,胡先生常年在外务工挣钱,高女士离婚前作为妻子在家看管抚养小孩,高大爷夫妇作为高女士的父母在家辅助抚养小孩,家庭成员的共同目的也在于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高大爷夫妇自身也可获得天伦之乐,而不是获得金钱的回报。民间一直存在“隔代亲”的说法和现象,如认定带孙的过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符合高大爷夫妇的初衷,且有悖于善良风俗原则。
从本案的裁判效果考虑,对于隔代抚养纠纷问题的处理,除非当事人之间发生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观念上的利益失衡,达到需要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调整的程度,司法应当维护既往的家庭关系的事实,以避免家庭伦理价值的紊乱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频发。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胡先生表示出于感激之情自愿向高大爷夫妇支付3万元的补偿费用。法院认为这符合常情常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胡先生向高大爷夫妇支付3万元,驳回高大爷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金明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