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更新,生育权益、性骚扰等有了明确规定
提倡允许孕期及哺乳期女性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
本报讯 (记者裴龙翔)近日,新版《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集体合同)在上海市总工会官方网站上线,供该市各级工会下载使用。记者获悉,此次更新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增加了关于支持女职工职业发展、生育促进、防范性骚扰等内容,包括提倡允许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女职工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升级。
三孩政策公布后,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保障备受关注。新版集体合同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其中,第十条将原先的产前检查扩充为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并进一步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上述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至60天,新版集体合同对如何使用延长生育假作出详细规定: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延长生育假可以结合弹性办公及在家办公,允许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
此外,上海市总在新版集体合同的修订过程中,对以往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口径以条款形式加以固化。在新增的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并提倡“当年未休的育儿假经批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使用”。
职场性骚扰同样是社会关注热点。此次修订,上海市总在原有基础上对相关处置措施进一步完善,新增了“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的表述。同时,对于处理时涉及的敏感信息,集体合同中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免去女职工的顾虑。
据悉,截至2021年底,上海市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单独签订综合集体合同中设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章或附件合同的用人单位数量分别达到1.1万余家和5700余家,共计覆盖女职工人数近百万。在今年3月开展的女职工维权行动月中,上海市总相继实施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及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主题宣传,还将联合劳动监察等部门围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重点关注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等群体,开展送法律、送健康、送温暖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