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3月12日电(祁增蓓)记者12日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东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件,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青海省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介绍,2021年10月20日,马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非婚生所生子女李天某由男方李某抚养的判决,马某不服一审判决,随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归自己抚养。
海东中院审理查明,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在随马某在青海省平安区生活期间已接受幼儿园教育,但李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未让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
“虽幼儿园教育不是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但鉴于李天某之前已接受幼儿园教育的实际情况,让李天某继续接受幼儿园教育是有必要的,故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海东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李某未让子女接受幼儿园教育的行为于理不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的行为。
为此,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李某积极履行抚养职责,并配合马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按该院判决行使探望权;同时李某应尽快安排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并将接受教育的情况反馈给马某。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份《家庭教育令》是海东中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断创新和丰富家事审判内容的有益探索,有利于督促家长“依法带娃”,让家庭教育保护法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道坚实的屏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