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这是继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之后,又一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的基本法律。
作为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基本法律,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有哪些看点?
看点一:规范地方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
修正草案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特别是县级人大的专委会设立不够统一,在法制建设、财政预算、经济运行等专业领域实施监督过程中存在一定专业能力短板,对地方人大履行职权、上下级人大工作对接等造成一定影响。”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开封市委书记高建军表示,规范地方人大专委会建设,可以提升地方人大在专业领域的监督能力和监督质效,使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地方治理效能。
修正草案还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普遍人口较多,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任务,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监督等工作质量。
看点二:完善乡镇街道基层公共管理等职权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与现行法律相比,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乡、民族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职权。
近年来,街道办事处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功能,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其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修正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修正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多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职责,对于我们基层工作者来说,今后要在工作的便捷、高效等方面继续发力,通过提升服务效能让更多群众满意。”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萍聚工作室党支部书记朱国萍说。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监事长吕红兵表示,乡镇、街道、社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修正草案完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等规定,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也释放了进一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信号。
看点三:对地方人大和政府依法履职作出具体要求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依法履职作出具体要求。
修正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同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等原则要求。
比如,根据修正草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也是法律实施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吕红兵说。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丽水市纪委常务副书记钟海燕表示,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的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的法治政府,进一步提升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看点四:补充完善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对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机制作出一定补充完善。
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才华认为,这些修改将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增强基层为民服务的执行能力,激发现代治理水平的新活力,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地区治理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对基层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政府部门可探索数字赋能,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工作透明度;加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融入到政府工作中。”钟海燕说。(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