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距离“劳动保障型太太”有多远
李英锋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交提案,建议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合法权益。她认为,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近年来,全职太太(有时也扩大到全职丈夫)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少人认为,全职太太在家庭默默付出辛苦劳动,应该得到一定的回报或保障。显然,此次韦震玲委员的提案呼应了这部分民意。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的建言议政平台上关注全职太太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可望产生引导、推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以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等方式认可、尊重全职太太的劳动付出,长效维护全职太太的权益,进而向生育、赡养等环节传动鼓励支持的力量,这份提案的初衷是很好的,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这份提案的现实可行性有多大?结合法理和情理来衡量,得出的答案或许并不简单。
全职太太的劳动本质上是一种以家庭伦理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劳动,全职太太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公婆、岳父母)之间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而劳动保障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夫妻之间相互抚养都是刚性的法律义务,全职太太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当然,全职太太普遍存在着多付出甚至全包全揽的现象,但对全职太太的多付出,一般认为宜在家庭内部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尊重和保障,这样才符合家庭伦理,也符合家庭自治的需求。如果把全职太太多付出的部分劳动分割出来,外化为一种近似于用工关系中的普通劳动,并对这部分劳动提供劳动保障,不仅在劳动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依据,在家庭伦理关系中恐怕也难以找到坚实的支撑点。
劳动保障待遇对应的是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责任,比如在一家企业,企业要对劳动者承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责任,要掏出真金白银。要落实对全职太太的相关劳动保障待遇,在家庭中也得有“单位”或有人扮演“用人单位”的角色,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那么,谁掏这份钱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除了个人财产,配偶的钱就是全职太太的钱,让配偶花钱承担劳动保障责任,一定意义上也等于全职太太自己承担。那么,是家庭中需要赡养的老人掏这份钱吗?老人们的财产有多有少,有些老人可能根本无力支付全职太太的劳动保障费用,最关键的是老人们可能不愿意花这笔钱。有人提出,应当由政府花钱给全职太太提供劳动保障待遇。在当前及可预期的未来,这个意见在援引支出依据、社会公平保障等方面也缺乏足够的可行性。看来在操作层面,把全职太太纳入劳动保障范畴存在着不小的困难。
针对强化全职太太的劳动保障等问题,提出建议并进行公共讨论很有现实意义,但相关建议要落地恐怕尚需时日。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还是法院就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补偿所作出的判决,均指向了离婚结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保护全职太太的权益,还是应该以遏制打击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保障全职太太的财产支配权、家庭决策参与权等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平等和谐为重点,让全职太太在家庭中有尊严、有地位、有幸福的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