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人权益需多方发力
只有从各环节全方位发力,形成老年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的基本格局,才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陈泰昌
近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强调要落实依法治国要求,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其中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防范各类侵权风险,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规范中高端机构养老发展等。
我国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2021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为2.67亿,“十四五”期间预计将超过3亿,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未来20年,老年人口将逐步占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由原来的家庭依附群体、社会边缘群体转变为重要的社会利益群体,整个社会的利益诉求格局将随之发生深刻变化。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提升,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大局。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老龄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地方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领域的专门法律增加了涉老条款;出台了养老服务、老年人医疗服务、康复护理、老年教育、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举措、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老龄领域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时效性明显增强。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础仍然较为薄弱,侵害老年人权益问题仍然突出。一是子女赡养纠纷时有发生。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规划》明确提出,要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这有助于激活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强化家庭成员赡养、照料老年人的责任意识,巩固和提升家庭养老功能,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养老服务纠纷增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32.9万个,养老床位合计821万张。入住养老机构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但近些年来,养老院工作人员殴打辱骂老人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同时,国内多地都曾发生过养老机构“跑路”或宣布破产的事件,给老年人及其家属带来钱财上的损失。对此《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监管,严防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这些措施将对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监管、提高老年人机构养老质量、防止“圈钱”欺诈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老年人消费纠纷层出不穷。一方面,由于缺少完善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范,市场上存在着适老产品功能性不足、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商家采取各种虚假宣传手段,向老年人推销价格昂贵的伪老年用品,但由于缺少完善的质量标准,导致老年用品消费领域面临执法难问题。对此《规划》提出,要严查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并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加强对老年用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市场监管,提高老年人自身防范意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让老年人放心消费、安全使用。
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是综合性问题,此次《规划》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诸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实际情况,推进任务落实。总之,只有从各环节全方位发力,形成老年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的基本格局,才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良好社会局面。
(作者系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