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纹鉴定锁定“内鬼”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前不久,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骆某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骆某系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税管员,其作为“内鬼”趁工作试点之机,串通“外鬼”开办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牟利。案发落网后,骆某仍心存侥幸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运用声纹鉴定技术将其一举突破,并以两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成功提起公诉。
开办空壳公司虚开电子发票牟利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然而,这一试点工作却被不法分子视为牟利的“良机”。
骆某案发前是石家庄市某税务所一名税管员。2020年11月,家住保定市曲阳县的孙某找到骆某,开始与其谋划通过开办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两人商定,由孙某负责联系公司相关业务,张某(在逃)负责联系上下游客户业务,骆某负责安排税务系统内部工作,在税务监管中提供方便。
2020年12月,孙某按照事先计划,以骆某负责的业务管辖区域为经营地,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建材公司,两人对开票内容、开票数量、办理增量、避免被监控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并约定孙某获利后与骆某分成。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孙某等人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通过上游某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共计103万余元税额未抵扣税款。事后,骆某向孙某索要非法获利5万元。
随后,税务部门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石家庄某建材公司上述进项发票不得抵扣,并将该公司定为“风险纳税人”进行限制。2021年1月,税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孙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骆某因涉嫌同一罪名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赵县检察院被指定办理此案。
到案拒不认罪声纹鉴定一举突破
“孙某属于犯意的提起和具体实施者,骆某始终知情、积极参与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出谋划策、提供保护,根据两人地位、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该案主办检察官介绍,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但骆某始终拒不认罪。
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强化证据,并派员全程跟踪、督导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在办案检察官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对孙某手机及U盘中提取的49段录音文件逐个甄别筛选,整理出文字资料5万余字。为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中3段涉及内容较为全面的录音文件进行声纹鉴定。
成年以后,人的声音可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不变。同时实验证明,无论言语人故意模仿他人的声音和语气,还是故作耳语、轻声讲话,即使模仿得再惟妙惟肖,其声纹却始终相同。鉴于声纹的这些特征,办案中可以将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声纹,通过声纹鉴定技术进行检验对比,为侦查破案提供可靠的证据。
经鉴定,检材中的女性通话人就是样本中的骆某。开办什么性质的公司、在哪儿开办、如何逃避监管……录音详细记录了骆某和孙某的谋划过程,直接证明了骆某与孙某的犯罪事实,也成为攻破骆某心理防线的关键证据。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面前,经过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骆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终于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2021年7月,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骆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供方便参与分成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骆某供述,赵县检察院办案组又多次到案发地自行补充侦查,准确查明了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虚开过程中税务机关领票、办理增量等业务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骆某作为税管员的工作范围、职责作用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在进一步补强证据链条后,检察机关对骆某和孙某依法提起公诉。
赵县法院查明,孙某和他人在石家庄某建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至25日,通过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同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骆某明知孙某伙同他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犯意,利用自己税管员的身份,与孙某共谋注册空壳公司、选取公司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并找人帮助孙某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业务,而且参与利益分成,两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孙某、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