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坠亡案一审判决,情与法仍需梳理
李志军
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相关报道见A8版)
备受关注的重庆“姐弟坠亡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案件的前因后果也完整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被告人张波与妻子陈某某离婚后,女儿归陈某某抚养,儿子归张波抚养。张波与叶诚尘谈婚论嫁期间,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两案犯遂多次共谋,并于2020年11月2日下午3时,由张波将2岁的女儿和1岁的儿子扔到楼下坠亡。
虎毒尚且不食子,张波与叶诚尘蛇蝎心肠,所犯罪行已突破了法律底线、人伦底线和道德底线,可谓死有余辜。而随着一审法槌的落下,本案中有关情与法的一些问题并未彻底消散,仍需理性梳理。
孩子的母亲陈某某无疑是本案中最大的受害人,从其庭审中坚决要求判处二被告死刑的态度,可以看出其感情上所受伤害之深。如此巨大的情感打击,可能需要相当漫长的时间甚至一生才能愈合。法院判决后,陈某某主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其实也是在努力与过去“割裂”。
希望所有人尽量不要再去打扰她了,让这位可怜的母亲可以尽快从悲痛的情绪中走出来。另外,法院或陈某某工作单位、家人应关注陈某某的情绪变化,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帮助她尽快从情感打击中走出来。
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告人还有提出上诉、请求二审的机会。但从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证据和事实看,铁证如山,难以更改。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对于两人以上故意杀人案件,除了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情况之外,一般并不判处所有案犯死刑。本案中的两名被告全部被判死刑,说明其罪恶的社会危害性之大,也反映了法院的决心和慎重。
这件案子给我们最大的警示是,父母离婚后,如何保护好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大量相关案例和事实显示,现实中有些人离婚虽然没闹出人命,但却没有照顾好孩子,甚至让孩子受到伤害和虐待,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拉网式调查,尽可能把所有的隐患都排查出来。
另外,本案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不想有小孩,如果当年两个孩子全部归母亲抚养,和父亲彻底没了瓜葛,是否能逃过一劫?虽然这只是假想,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仍然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判处父母两人每人抚养一个孩子。这种法律规定有合理之处,但也造成了有些第一监护人(如本案中的张波)即使完全不负责任,其他第一监护人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监护人也难以取得监护权的无奈。
所以,应考虑在法律中增加补充条款,允许司法机关依照更加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在监护人排序的基础上另行指定监护人,尽量避免儿童受到伤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