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针对“养卡人”提起的诉讼。“养卡人”张某替别人代偿后,还进去的钱因信用卡被锁无法通过虚假交易套取,而信用卡持有人销声匿迹不予还款,张某没赚到手续费还要不到垫付款,于是诉至法院。
张某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两年前的一天,他的好友李某提出想让他帮着偿还信用卡,并承诺给他手续费。从此,张某觉得自己发现了“商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向金融机构借贷不同数额的资金,然后用手头的资金为李某及李某介绍的多人代偿信用卡,并收取手续费牟利。但让张某没想到的是,在代偿李某的一张信用卡后,他发现以前惯用的虚假消费套取金额的方式行不通了,信用卡被锁,还进去的钱自己套不出来了。手续费没挣多少,连代付的金额也取不出来,于是他赶紧找李某索要本金,而李某这时候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更让他欲哭无泪的是,类似情况也发生在了李某向张某介绍的其他持卡人身上。此时,李某想到了用法律“维权”,于是诉至金凤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产生的手续费、代偿金等。
法官经审理查明,该案中,张某用其贷款资金向李某等多人信用卡垫付透支费用,再利用其持有的POS机进行虚假消费,套现后自行偿还,以此为李某等多人进行违法养卡,并收取一定金额手续费。后因李某等人信用卡降额或被锁卡,致使张某部分垫付费用未能套取,手续费也未能如数收取。对此,法官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张某替李某等人垫付信用卡透支费用后再虚假消费套现,并收取手续费,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间的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张某应该向李某返还所谓还卡“手续费”,李某应向张某偿还张某为其偿还的信用卡费用,但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确定各项金额的具体数字。因此,张某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信用卡代偿的“养卡”行为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轻则合同无效,如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则涉嫌刑事犯罪。(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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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养卡人
养卡人是指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收取相应手续费者。职业养卡人,不仅利用POS机或者线上支付渠道帮助他人套取现金,还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前帮助“持卡人”还款,然后再次套现,一站式服务完全类似于“贷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