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存监管空白检察机关推进专项治理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和人交流时,陈晨会有意识地垂下左边的手臂,他不想让人看到左手小臂内侧的那片伤疤,那段曾经自以为的“年少轻狂”,留下的只是“悔不当初”。
陈晨左手小臂内侧的那块伤疤,在他15岁时曾经是一片造型夸张的“荆棘藤”,也正是因为这块文身,他险些被学校开除,也失去了成为军人的机会。
“那时纯粹就是为了跟风,成年之后为这种盲目‘埋了单’。”现在的陈晨也喜欢文身艺术,但他明白了真正的文身应该是成年后的深思熟虑,而不是未成年时的盲目跟风。
同未成年人整容一样,未成年人文身究竟该不该禁止也一直是各界讨论的话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法律对未成年人文身没有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等方面带来的不良影响,应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来限制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容易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
“兄弟们都有文身,我要是没有,就不是兄弟了,而且有文身在打架时可以威慑对方。”“文身之前,没人问我是不是未成年人,也没有看我的身份证……”今年7月,在审查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时,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引起了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注意,在梳理了今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后,检察人员发现,47名涉罪未成年人中,23人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文身,占比近一半。
这样的情况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并不鲜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曾对39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发现其中28人有文身,第一次文身平均年龄为16岁。
“文身本质是一种文化,虽然与犯罪没有直接联系,但确实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在皮艺军接触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文身甚至成为一些人结成帮派的象征,属于某个团伙的人要拥有同样的文身。皮艺军认为,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受到个别影视剧等影响,将文身与好勇斗狠错误地联系在一起,甚至出现犯罪行为。
即便没有误入歧途,文身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日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根据《应征公民体检标准》,身上有明显文身无法通过入伍体检,警察等岗位也不能有文身。文身染料渗入皮肤后很难去除,即便未成年人事后后悔,也只能通过洗文身方式去除,但目前洗文身主要采用激光手段,不仅费用高,对皮肤损害大,效果也难以保证。
为了去掉文身,陈晨家里前后花了上万元,皮肤仍留有明显疤痕,但他当年文身时却很“容易”——不问年龄,说清楚什么图案,就直接扎(文身),只花了300元钱。
近日,以咨询未成年人文身名义,记者走访了北京的3家文身店,有两家店主明确表示不提供此类服务。北京市丰台区一家文身工作室的老板洁子透露,确实有未成年人来店里咨询文身,且多是几个人结伴而来,但对于未成年顾客,她都直接“劝退”。
但也有一家文身工作室老板表示,未成年人文身属于“特殊服务”,要有监护人同意才可以。“未成年人文身是否有什么限制?”对于记者的这个问题,店主摆了摆手,“没限制,只要家长同意就行”。
地方人大决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就在这一天的上午9时,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是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章某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过身。公益起诉人认为,章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未尽到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告知的义务,侵害了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传递出对未成年人文身进行限制的信号。而在庭审中,章某提出的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能否给未成年人文身,他的行为不应构成侵权的辩护理由也反映出当前在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上还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
其实,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今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主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研讨会在绍兴举办,多位专家参与了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蕴含两方面要求:一是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二是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禁止相关市场主体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正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一样,符合立法原意。
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指出,未成年人文身会带来如亲子关系、犯罪团伙、被标签化等诸多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未明确禁止,但未成年人文身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各个方面都应尽到相应保护职责。他建议可以从完善地方立法、制定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明确经营资质和职责、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等角度,多措并举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今年7月,江苏省沭阳县率先对此进行了突破。7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这一决议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作出禁止性规定
“沭阳县的规定为如何通过法治化治理未成年人文身提供了样本,各地也可通过地方立法先行的方式对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作出规定。”朱巍认为,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作出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
皮艺军对此表示认同,但鉴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不久,无法及时作出调整和补充,他建议可通过制定文身行业单行法规来进行补充,除对未成年人文身作出限制性规定外,针对当下文身行业分类标准模糊、执业标准不一、存在“多头管理”等问题,也应一并规范。
对于限制未成年人文身业内已基本达成共识,但记者注意到,“限制”是要全面禁止,还是可以在监护人的同意下部分允许,仍有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应强调父母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只要符合正能量文化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涉及不健康风潮情况下,父母陪同授权应成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必要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指出,将文身一律取缔禁绝是不现实的,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相关部门医卫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同时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文身必须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或陪同。
朱巍则坚持认为应对未成年人文身全面禁止,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也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框架内,文身显然并不符合这一原则,因此在管理未成年人文身上,不应将决定权赋予监护人,而应像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一样,在法律中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在皮艺军看来,除了通过立法去“堵”之外,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教育,让他们客观了解文身的利弊和可能带来的影响,“疏堵结合”才是避免问题滋生的治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