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餐醉酒致死 存在疏忽共饮担责
□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见习记者 周孝清
□ 本报通讯员 刘荣霞
与好友聚餐,因过量饮酒导致不幸去世,共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12月27日,周某应王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聚餐期间,肖某、王某、谢某3人均参与饮酒,袁某等3人未饮酒。周某因王某的劝酒而大量饮酒,没多久便处于完全醉酒状态。随后,大家一同将周某抬至车上,家属发现其独自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随即将其送至医院。而其他人在此期间继续饮酒。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周某符合右室心肌病引起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饮酒可以作为右室心肌病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的诱发因素。于是,周某家属将肖某、王某、谢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肖某、王某、谢某存在疏忽,与周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肖某与王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故肖某、王某、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袁某等3人未参与饮酒,对周某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死者周某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共同饮酒者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