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记者宁夏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权责清单的编制发布、动态调整以及监督管理,提出权责清单实行“两单融合”和“全区一单”的管理体制,标志着我区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组织编制、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自治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作为行使主体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将设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以挂牌机构作为行使主体纳入管理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职权指各行使主体直接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其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等10类。其要素包括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等。其设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同时,针对不同情形,对清单的调整权限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优化,进一步增强了清单动态调整的时效性。
《管理办法》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府督查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行使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部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牵头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提出调整意见,督促迟报、缓报、漏报等问题的整改落实;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及其调整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宁夏日报记者 李志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