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上杭9月6日电 (陈立烽蓝华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6日披露,该院公开宣判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县林业局原局长(兼)张某林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林利用担任上杭县古田镇政府镇长、上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县林业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进度款拨付、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款物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林向监察机关坦白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