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借条捏造债务虚假诉讼驳回诉请
□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黄丽红
为他人出具空白借条,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根据德化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再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梁某要求林某返还借款的诉请。
2010年10月23日,林某和周某向梁某租车,为保障车辆安全归还,梁某要求林某出具一份空白借条交其收执。因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梁某要求周某也签一份空白借条。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林某赔偿梁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8万元。然而,梁某以找不到借条为由,未将上述两张空白借条归还给林、周两人。
2017年8月,梁某找出周某以前书写的空白借条,在借款金额一栏擅自填写借款3万元,并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为阻止周某应诉答辩,梁某在起诉状中捏造了周某虚假的联系地址和电话,致使法院无法通知周某出庭应诉。2018年1月4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周某应偿还给梁某借款3万元。
2018年5月15日,梁某故伎重演,起诉林某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林某应诉抗辩称未向梁某借款,并申请对借条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2020年1月,德化县检察院对梁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审查,查明梁某系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虚假债权关系合法化等事实,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9月11日,德化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判决,驳回梁某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公安机关已对梁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官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签写空白借条,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身陷法律风险。如果遇到虚假诉讼,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案件线索,申请法律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