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缠身 无劳动能力 60岁以上老人还承担赡养义务吗?
【关键词】“以老养老”、赡养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很多赡养纠纷案件,尤其是原被告年龄均在60岁以上的“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日趋增多。
老伴去世易造成老年人心理空虚
日前,通州法院调研了2016至2020年五年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共计384件。根据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统计涉农村“以老养老”类案件46件,占比12%。此类农村赡养纠纷中,原被告年龄均在60岁以上,年龄特征尤为明显。
通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朝阳介绍,由于原被告年龄均在60岁以上,双方在法律上均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员,不仅原告需要被告赡养,被告也需要自己的子女赡养。基于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原告大多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并由儿子给付相关费用,单独居住或者居住养老院的情形较少,对同住子女依赖性较高。在“以老养老”赡养纠纷中,原告大多老伴去世,心里难免有些孤苦无依,对子女心理依赖较大,而子女、孙子女陪伴较少,造成老年人心理空虚,缺乏精神慰藉。
“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大多以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疾病缠身,自身也需要子女赡养等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再则就是认为其他赡养人在精神、生活、经济上并未对被赡养人尽到合理照料义务,以此为由推卸自身的赡养义务。
张朝阳表示,此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审理过程中调解难度较大。由于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原被告之间对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往往争议较大,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无收入老年人无法赡养更年迈的父母
农村“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案件有哪些成因?
董某与刘某是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妻子刘某于1989年去世。如今,董某已近90岁高龄,且最小一个孩子是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经村委会调解,其他三个孩子就董某的赡养事宜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三人轮流赡养董某,每人各一个月;董某看病报销后如超过500元,由三人均摊,但其长子表示不同意按照上述《赡养协议书》对其进行赡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长子,其对董某的赡养并不尽如人意,有推诿之嫌,不能很好地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该长子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董某赡养费500元,看病医疗费用凭药费单据自付部分由该长子负担三分之一。
“‘以老养老’案件中的被告,自身岁数也比较大,需要子女赡养,这类人未能及时转变思想,放下心理包袱,认识到自身也需要赡养父母。”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庭长刘梅介绍,在通州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中,除了受思想观念影响,还有很多因先期分家析产矛盾导致后期赡养纠纷。受主观因素影响,一些老人在早期的分家析产过程中不能做到不偏不倚,从而导致子女对父母产生隔阂和偏见。子女则以未分得或少分得财产为由,拒绝承担或少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据了解,“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中。刘梅解释,随着农村适龄劳动人口的外流,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生活多依靠自己子女的经济帮扶,但不少老年子女已经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正常生活也依靠自己子女的赡养,此时由于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而易于引发赡养纠纷。
提醒老人积极参保 做合理养老规划
为减少农村家庭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弘扬“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叶福勇提出以下建议:
老人要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法治知识,认识到赡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老人分家析产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做到不偏不倚。在进行分家析产时要充分听取家庭成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村主任、村支书等做见证人,利用“乡贤们”威望高、信誉好的特点,使得分家析产协议能得到家庭成员的广泛认可,预防之后因分家析产不公导致的赡养纠纷。
一旦出现赡养问题纠纷,老人要尽量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可积极寻求村委会支持和帮助,各村民委员、各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时,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充分发挥好“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从情、理、法等多角度明德释法,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赡养共识。
此外,老年人要树立保险意识,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诸多政策,农村居民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提高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积极参保,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合理规划,提高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
对于许多空巢老人而言,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他们需要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抚慰。在“以老养老”类赡养纠纷中,不仅被赡养人缺乏子女的陪伴,而且赡养人亦缺乏子女的陪伴,作为子女应该多陪伴自己的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形式多与父母沟通交流,并经常回家看望。文/张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