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人工繁育鹦鹉不犯罪”,兼顾了法理与现实
■ 观察家
在“江西鹦鹉案”中,再审法院作出了符合公众认识的判决。
3年了,“江西鹦鹉案”终于法槌落地。2018年4月底,邱国荣从江西南昌市某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被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一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3年多,最终,江西鹰潭中院以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说起来,“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的处罚结果,早在2019年9月11日二审判决时就已出现。但是,这个量刑虽然看似有点“涛声依旧”,但其中暗含的法律和社会意义却不容小觑。
从法律上来说,本案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地法院对收购鹦鹉行为不予认定犯罪的做法。
从刑法原理来说,法律惩罚的是危害社会行为。与同一物种的野生动物相比,商业交易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对物种生存的危害性大幅降低,其生态保护价值要低于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
再看涉案的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来源可追溯,系人工种源非野生种源,在河南乃至其他地区被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多年,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数量增加,形成较大产业链。如果将其与野生动物相提并论、动辄得咎,显然有失公允。
事实上,最高法在有关《答复函》中,也认定“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既如此,也就没必要再拿起刑罚“大棒”予以打击了。也因此,这一判决更深刻的影响在于,这意味着司法系统在定罪量刑中,区别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这也值得被其他法院借鉴,避免不合理的认定“伤及无辜”。
此外,虽然购买8只鹦鹉已经不被认定违法,但鉴于邱国荣收购、出售4只鹩哥,仍在法律严惩射程之内。当地法院如今的量刑,也体现了一码归一码的法治原则。
社会在发展,立法、司法也是在不断调整、改进的。对于野生动物,固然要加大生态保护的力度,却也要避免过犹不及,打击范围过大,“殃及池鱼”。在“江西鹦鹉案”中,法院的再审改判兼顾了法理与现实,作出了符合公众认识的判决。
也因此,有业界人士认为,“虽然邱国荣的量刑未变,但这是全国首个把收购、销售人工繁育鹦鹉认定无罪的判决,对保护全国人工繁育鹦鹉产业乃至推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当然,从长远看,还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条、出台司法解释,有条件地撤除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周遭的不合理“高压电网”,避免“江西鹦鹉案”再现江湖。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