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15日电 (刘小红)2021年4月15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李俊锋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上诉人李俊锋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近亲属到庭旁听庭审。
2020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俊锋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某酒吧喝酒时,多次搭讪、调戏被害人张某某遭拒,被告人李俊锋一怒之下,从车内拿出一把三棱刀,返回酒吧向张某某左腹部猛刺一刀,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三棱形锐器刺破下腔静脉致大失血死亡。该起犯罪系被告人李俊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所实施。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俊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被撤销缓刑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俊锋不服,以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构成自首、量刑畸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上诉人李俊锋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鉴于案情重大,本案二审将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