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2月20日电(郭其钰)“你使用的房子是法院的执行标的,不按期腾退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记者20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出浙江首份《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一周内被执行人便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书面承诺按时腾退不动产并具结悔过。
杭州中院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杭州中院 供图娄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某以自己名下的一套不动产抵押给娄某,仲裁裁决吴某应支付娄某35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娄某申请,杭州中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吴某不只将不动产抵押给申请人娄某,还与某装饰公司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之后装饰公司又将该房产出租给案外人冯某。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吴某和实际使用人冯某,并现场张贴腾退公告,但吴某称其未实际使用,无法腾退,冯某则既不接电话,也不主动腾退,影响执行进程。
执行法官在研判案情时认为,冯某拒不腾退涉案不动产,符合拒执条件,涉嫌拒执犯罪。但冯某作为案外人,法院尚没有直接接触过案外人冯某,真实情况掌握不够全面。且该不动产在租赁中,中间又涉及某装饰公司,若协调不好,则有可能出现异议、异议之诉的法律程序,导致执行过程耗时太长,影响执行效果。
考虑到法院执行应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既要避免执行乏力,更要避免执行过度,既要彰显法律权威,更要体现司法温度。杭州中院决定向案外人方某、冯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不腾退上述不动产的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预告书发出一周内,被执行人吴某、案外人方某、冯某便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书面承诺按时腾退不动产并具结悔过。
“执行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兑现,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权益的影响。”该案执行法官介绍,杭州中院推出预罚款、预拘留、涉嫌拒执犯罪预告等措施,以最小成本、最低代价,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进一步推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