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2月4日电 (记者 吴鹏泉)江西省生态环境厅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舒飞庚在发布会上介绍说,《条例》立足对接上位法和江西省情,重点关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个领域,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实施优先保护,加强污染源头控制,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对于已受污染土壤,突出加强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条例》共7章59条。
《条例》规定,江西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等划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规定了排污单位、矿山企业、油品设施、农业投入品、畜禽粪污、城乡生活垃圾、废旧物资再利用、企业设施拆除、管控修复活动等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条例》提出,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鼓励采取开展社会化治理,对集中连片的,可结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行土地流转,调整种植结构,规模化种植适宜农作物;鼓励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可优先转为农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经营用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针对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变更手续,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权使用人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对于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应当开展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
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处长赖长浩看来,土壤污染防治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工作,土壤既是污染的受体,同时又是污染的载体,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复杂,包含水、气、土、渣等多因素。《条例》规定了江西省全面推进财政资金土壤修复工程监理制度,“下一步,我厅将完善省以上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规定,降低土壤修复工程成本,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着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舒飞庚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江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记者了解到,“十三五”以来,江西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率达到93%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