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12月7日电(记者赵瑞希)一起可以在香港起诉和审理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香港当事人却选择了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随着判决书送达香港当事人手中,这起案件告一段落。“适用域外法、司法效率高、诉讼成本低、境内执行力强,是当事人选择在前海法院起诉的主要原因。”该案香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王焯杰说。
审理这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前海法院法官马占举告诉记者,在商事领域,随着国际经贸往来愈发密切,世界上各国各地区在商事规则上基本原则是相通的,但在赔付金额等具体内容上有一定差异。“境外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域外法是因为不熟悉内地法律,选他们熟悉的法律,心里更有底。”
国际人才、资本、货币与信息流动都需要法制的保驾护航,而粤港澳大湾区存在三个法域,涉及三种法律制度,进一步促进湾区经济发展,需要持续推动三地商事规则衔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优化提升前海功能,并将“加强法律事务合作”列为前海的三大功能之一。
成立于2015年1月的前海法院,作为全国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还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成立以来,前海法院在推进域外法适用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承建国家级域外法查明研究基地,建设港澳台和外国法律资料库与案例库,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和涉港因素认定指引,明确域外法查明途径、查明责任,详细列举30多项涉港因素情形……“这些工作都是为了确保域外法‘认得全’‘查得明’‘用得准’。”前海法院院长闻长智说。
虽然中国法律支持适用域外法,但受制于查明途径单一等因素,以往时常出现法官因“无法查明”而适用内地法律裁判,给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增添了不确定性。为了让境外投资人可以用“自己熟悉的法律”处理商事案件,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经济合作,前海法院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上实行“充分努力原则”,明确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权利。
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前海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0145件,其中涉港案件7078件。有98件案件适用域外法审理,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案件85件。
从事跨境商事纠纷解决工作超过20年的律师高峰,深切感受到法院在适用域外法方面的变化。回忆起早年的从业经历,高峰说:“那时能够适用域外法的案件很有限,约定适用但实际不适用的司法现状,让境外投资人很头疼。”近年来,高峰所在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涉港商事案件适用香港法的诉求越来越多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单在前海法院,我们就有7宗代理案件适用了香港法审理。”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经常收到前海法院委托的域外法查明需求。该中心理事韩婷说,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内域外法查明需求旺盛,增长快速,查明内容集中在公司法、担保法和合同法领域。“法院面对域外法查明的态度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域外法的选择,依法应当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不会轻易认定‘无法查明’转而适用内地法律。”
闻长智说,实际上,境外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案件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域外法的权利,有助于消除制度差异给境外当事人带来的不安感,进一步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经济交流,以及中国和全球的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