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公众诧异的是,怎么到今天还有“浸猪笼”?
议论风生
反对“浸猪笼”,不仅是在反对无序的私刑,更是在捍卫法治文明。
最近,广东茂名市电白区一男子疑似因情感纠纷,被多名男子“浸猪笼”的新闻引发热议。11月20日晚,当地警方通报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明。随后,另外三人自首。
道德没能归道德,但法律的终究要归法律。以违法的方式惩罚犯下道德错误的人,这是动用私刑,终究也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不过,相比这件事情本身,一些网友流露出的看法,或许更加可怕。比如,有人说,“有时觉得土办法更有效”;有的说,“浸猪笼这个可保留下去”;还有的甚至推陈出“新”:“建议这类事情应当公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专设一个公众号记录下来,以防以后的人遇到他们”……
虽然“浸猪笼”早已是被明确禁止的民间私刑,但时至今日,民间依然存留着不少类似的处事思维。2015年,广西玉林一位10岁男孩偷钱被抓,随后愤怒的村民就用铁猪笼套住男孩,并勒令他光着膀子到池塘中浸泡。
这种“复古”,甚至变本加厉的思维,才是真正反文明的。
其实,不仅仅是“浸猪笼”,任何私刑在现代文明社会,都是不被允许的——私刑没有标准,缺乏程序,无法掌握“度”。它的审判是基于大多数人的情绪,而不是基于犯错者的社会危害度。
遇到一件不道德的事情,你要问,该不该“浸猪笼”,现实中可能会有不少人举臂欢呼;但你若要问,出了事谁负责?估计一片鸦雀无声。
2012年,广东梅县绿窟潭深处,曾惊现10多具百年前人体骸骨。后经专家勘探,认定其为清末民初被“浸猪笼”的受害者。是的,他们也是受害者。
如果足够了解当年为什么要废掉“浸猪笼”等残忍的酷刑、私刑,今天就不会说出恢复和叫好的话。猪笼易结,情怨难解。我们应该继续改变的,是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而不是嚷嚷着恢复旧的观念和处事方式。
那么,问题来了:在法治社会,面对出轨等情感纠纷,应该怎么做呢?现实中,可以对涉事的男女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可以选择离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进行索赔。一般情况下,法院也都会以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为由,让犯有错误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分配更少的利益。
总之,让道德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利益的归利益。“出轨”“偷情”违背基本的伦理道德,应对其予以反对并谴责,但动用私刑,是无论如何不值得提倡的。
我们反对“浸猪笼”,不仅是在反对无序的私刑,更是在捍卫法治文明。
□与归(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