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1月10日电(记者 周闻韬)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3名被告人因盗伐111株“植物活化石”桫椤树,分别被判处2年3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0元,判决还责令3名被告人在原采伐适生区域补种130株桫椤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涪陵区政府在该区江东街道设立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有天然生长的桫椤树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利益,于2019年3月指使彭某某在上述保护区内寻找采伐桫椤树,约定事后进行收购。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彭某某邀约冉某某等人在江东街道七龙村等地先后7次非法采伐桫椤树111株。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植物为桫椤野生植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多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