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8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区内通办”。
2021年银川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试点工作以来,极大满足了广大群众便捷、高效、温馨的婚姻登记服务需求,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也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区内通办”积累了经验。此次婚姻登记“区内通办”仅限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不列入“区内通办”范围,仍按原方式办理。
办理结(离)婚登记时,区内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也可以在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准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满后仍决定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申请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不仅应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地级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须提供居住证。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记者李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