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4月12日电 (胡智勇 钟丽君 梁钦卿)4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件租赁房屋燃气废气中毒死亡重大侵权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和燃气供气单位承担不同额度的赔偿责任。
经过庭前现场勘验及当天的庭审活动,重庆五中院查明:事故发生时,17岁的戴某、曾某和18岁的邱某、王某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2021年3月,四人同在曾某自行联系的一空调厂实习,曾某、邱某与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戴某、王某一起住在该房屋内。
该房屋为跃层,楼下为客厅、卫生间和厨房,楼上格局为王某甲购买该房屋之前的业主装修时改建而成,有卫生间和一间通风大卧室、一间无窗小卧室,小卧室外巷道墙壁上装有该套房屋内唯一一个热水器。
租住一段时间后,四人发现晚上睡觉关闭小卧室的门后如有人使用热水器会导致住在小卧室的人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遂让住小卧室的王某、戴某二人晚上睡觉时不关门。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带了朋友回来,王某、戴某先上楼洗漱后回到小卧室关门休息,曾某随后也上楼洗澡后在大卧室休息,邱某后来到楼上洗澡后与朋友在客厅休息。
23日早上7时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时燃气热水器排烟管没有伸出窗外,排气管已经与热水器脱落。
事故发生后,王某和戴某的父母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和相关的燃气供气单位、房屋中介公司、物管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各8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戴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60%的责任,王某甲承担40%的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案件仅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处理,没有上诉的,二审不予处理。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减少,其获赔金额不变。
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原告损失赔偿30%,某燃气公司赔偿10%。重庆五中院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
为避免同类事故纠纷再次发生,重庆五中院法官建议: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因房屋的安全问题导致承租人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房屋应当重点检查燃气、电器、线路、水管的安全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