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司法鉴定所名称提供服务案二审开庭
上诉人辩称“网站还处于推广期没想着盈利”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见习记者 白楚玄
擅自使用某司法鉴定所名称,招揽网站用户预约基因检测。法院一审认定某基因网站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侵犯司法鉴定所名称权,处以10万元赔偿金并赔礼道歉。一审被告对判决金额感到不满,遂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冒名提供亲子鉴定服务案进行了二审。
冒名进行商业宣传
2020年5月,某司法鉴定所发现某基因网站的“鉴定机构”一栏内发布了己方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并可点击预约选项,选择定价为2739元的基因检测。
为了一探究竟,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登入该基因网站,选择自己的鉴定所后,发现弹出的客服并非自己鉴定所的工作人员,且客服以申请低价、避免孩子知道等理由,极力劝说客户前往其指定的某生物公司进行鉴定。
该司法鉴定所认为,基因网站私自发布该所信息,并公开以该所名义出售检测服务谋取利益,严重侵犯自身的名称权,给鉴定所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运营基因网站的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和某生物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79.8万元。
2021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基因网站使用了某司法鉴定所的名称进行商业宣传,产生了让人误认为通过基因网站可以预约该鉴定所基因检测服务的效果,侵犯了司法鉴定所的名称权。
对于涉案的生物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构成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要件是“实施了干涉、盗用或冒用的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生物公司在提供基因检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冒用或者盗用原告司法鉴定所名称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未认定某生物公司构成侵犯原告名称权。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综合考虑涉案服务的预约价格、预约人次、点击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力等因素后,一审法院酌定运营基因网站的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司法鉴定所相关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张某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过高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诉求是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请求将赔偿10万元变更为赔偿5000元。
2月24日上午,该案在线上二审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该案审判员胡怀松对某科技公司是否具备检测资质、网站共挂载多少家基因检测机构、是否取得授权等事项展开了问询。
对此,张某在庭上陈述称,基因网站属于基因检测的分类平台,将相关基因检测机构挂在平台里,网站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并指引客户到正规机构检测。但张某也承认,网站并没有检测资质,挂载的十几家检测机构并没有全部获得授权。“与我们开展检测合作的公司只有一家,即某生物公司,网站资讯栏目达成的成交也都由某生物公司负责检测,单价为2100元至2800元不等。”
张某说,基因网站并不收取某生物公司的任何费用,签约后收取客户的费用均会再转给某生物公司,“网站还处于推广期,没想着盈利”。
成交额为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在庭上发言称:“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其参考的预约人数实际上是浏览量和点击量,而非实际预约人数。即便上述预约人数真实,也不能等同于实际成交量,实际成交量需以签署合同数量、支付款项等进行认定。”他说,基因网站上展示的内容包括某司法鉴定所的相关介绍信息,如果客户有需求,可以向鉴定所咨询,“我们其实是免费为鉴定所做广告”。
庭审现场,原审原告某司法鉴定所的代理律师反驳说:“基因网站并不具有相关资质,其合作单位已经倒闭,网站擅自使用某司法鉴定所的名称进行宣传,给鉴定所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基因网站有关我们鉴定所的页面里,可以看到有58人点评,那么可以推断出至少有58人成交,按照其显示服务的定价2739元计算,这部分成交额已达10万元以上。”
该代理律师同时表示,截至2020年6月,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预约人数为267人,2020年11月的预约人数为2563人,在近5个月的时间人数增加了2000人,照此计算给某司法鉴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79.8万元。而对于一审判决金额远低于其诉求但是没有上诉的原因,某司法鉴定所解释称是“为了避免诉累”。
对于对方提出的预约数据和点评量,张某则辩解称:“不要过分纠结于数据,58人点评与预约量一样,只是一个数字,其实没有那么多评价量。”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