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墩:爱我你就保护我
□ 高岩岩
从北京冬奥会开幕到现在,吉祥物“冰墩墩”火爆出圈,成为热门抢购商品,其周边包括钥匙扣、水晶球、手办等也是连续售罄,一度出现“一墩难求”的现象。
为了实现“一户一墩”的愿望,许多人开始自己手工制作“冰墩墩”,还有网友制作了“冰墩墩”表情包在亲朋好友间交流传播,也有人发现其中的“商机”开始高价倒卖相关产品……那么这些行为是否会涉及侵权?这次,我们将一起分析与“冰墩墩”有关的那些法律问题。
问:为了弥补买不到“冰墩墩”的缺憾,有人出于兴趣自己临摹“冰墩墩”画像或者制作玩偶,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家里自己临摹“冰墩墩”画像或者制作玩偶,或者把“冰墩墩”图案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都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再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把这些临摹作品或者玩偶等山寨版吉祥物进行出售,则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问:网友自制“冰墩墩”表情包,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构成侵权行为吗?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试听作品等。“冰墩墩”的形象设计独特,属于美术作品,也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或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利用“冰墩墩”的形象、设计元素进行表情包等创作,并将创作的表情包进行传播,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这一传播行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判定著作权的侵权并不以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所以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问:冬奥会期间,有商家发布带有该店标识的定制“冰墩墩”蛋糕图文并销售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答:《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这里的商业目的使用,主要包括六大类行为方式,其中一项就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商家未经授权,借冬奥和“冰墩墩”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引流,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对于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有人高价倒卖“冰墩墩”纪念品,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属于商业目的使用,应当经过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冰墩墩”是冬奥会吉祥物,不同于市场上流通的普通商品,并不是谁想卖就能卖的。特许经营企业通过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获得的利润,都会按一定比例向奥组委缴纳一定的费用,从而达到为奥运助力的目的。高价倒卖“冰墩墩”纪念品,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不具备销售资质,扰乱了奥运特许商品的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问:冬奥会期间,各地发生了一些关于“冰墩墩”的诈骗行为。应该如何预防这些诈骗行为的发生?
答:从各地公布的案例来看,诈骗套路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空手套白狼”,受害人一旦转账,就被立即拉黑或者“玩失踪”。二是“鱼目混珠”,有的骗子打着正版的旗号,实则销售的是“山寨版”的“冰墩墩”。三是“趁火打劫”,在完成货款交易后,骗子以“订单异常”为由“加群退款”,要求受害人下载安装某视频会议App并开启屏幕共享,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密码,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借贷、转账。
从以上骗局可以看出,骗子利用人们求“墩”心切的心理,诈骗的手法仍然是换汤不换药。这就提醒大家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购买,千万不要相信那些没有官方授权的企业、个人或者“黄牛”,也不要轻信与“冰墩墩”有关的“点赞送”“高价代买”“预付款”“定金”“手续费”等信息和链接,更不能轻易在网上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存款信息、银行卡信息等,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借用这种形式诈骗钱财。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