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要打上反经济控制“补丁”
李英锋
陕西西安的李女士近日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多次遭到丈夫殴打。李女士在视频中还提到,作为全职太太的她向丈夫要500元生活费也要打欠条。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表示,丈夫要求全职妻子就合理费用打欠条,这种行为已涉嫌构成经济控制。但目前反家庭暴力法中未明确规定反经济控制的条款,导致遭遇此类行为很难寻求司法保护,应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2月15日《法治日报》)
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说明她遭遇了复合型家暴。现实中,有不少经济控制类家暴行为在一些家庭悄悄发生,但由于这类家暴行为没有殴打、侮辱、虐待等传统家暴或典型家暴的特征,受害一方往往没有意识到或不认为经济控制是一种家暴行为,是一种伤害。
同时,因为少有受害者因经济控制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抗争维权,经济控制类家暴问题的曝光度、受关注度并不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对经济控制类家暴的理解和认知并不深刻,不清楚经济控制类家暴的行为构成和边界,不了解经济控制类家暴的危害性。
所谓经济控制类家暴,一般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行为、精神等目的。经济控制行为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平等权、财产处理权、社交活动权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一方违背对方真实意愿,严格掌控家庭财产,剥夺对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给对方的生活费或社交费用等支出附加苛刻的程序条件、标准条件,严重动摇了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关系,侵犯了受控制一方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家庭暴力。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将家暴行为分为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类,尚未将经济控制类家暴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客观上让反经济控制类家暴有了模糊地带。不过,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已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地方法规,也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早已将经济控制明确为家庭暴力行为。国内国际立法的经验和趋势,全面反家暴的现实需求,都要求进一步完善反家暴法律,明确对经济控制类家暴的法律调整。
给反家暴打上反经济控制“补丁”势在必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可通过修法、出台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具体应包括释清经济控制的概念,拉出经济控制的负面清单,依法给经济控制“画像”,划出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财产管理权、处理权的边界和底线,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受害方的维权路径和相关部门的干预措施,等等。
做好这些工作,才能为家庭成员反经济控制提供法律保护伞,反经济控制类家暴才能进入法治轨道,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