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饭局后猝死家属状告同桌人并索赔梅州法院二审判决同桌人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
□ 本报记者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范佳文
一场饭局,在没有人劝酒的情况下,温某主动敬酒喝了一点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家属将同桌7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桌7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李某、黄某等7人邀约温某一起到被告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被告罗某自带约1斤桑子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并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温某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家住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当天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抢救1个多小时后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故发生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温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万余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案的饭局上,温某疏于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法院指出,同桌饮酒后参与者发生人身损害,若其他人实施了强制劝酒、拼酒等积极加害行为,或是没有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桌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同桌7人知道温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温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邬某存在过错行为,因此,邬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