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抓大保护 守好黄河安澜
最高检印发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据介绍,《意见》紧紧围绕“安全黄河、生态黄河、发展黄河和文化黄河”目标,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明确了检察工作思路、方向、举措和要求,加强对工作理念、方法、机制的总结和推广,供沿黄九省区检察机关参照执行。
本次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共12件,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助力整治黄河流域存在的工业废水偷排、违规采水用水、违规私搭乱建、非法占用农用地等问题。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并以民事检察监督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标本兼治,将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在办理涉企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打击与保护并重”,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维护黄河“金三角”腹地水源安全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未经审批在黄河上游补给水源区鄂尔多斯黄河“金三角”腹地十大孔兑(山洪沟)的上游建设煤场,非法占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50.23亩,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邀请林地领域专家对林地破坏情况和修复方案评估论证。因地方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该院支持林草局与该煤炭公司磋商并达成协议,确定由煤炭公司恢复治理林地20余亩,异地补植林地30余亩种植松树3100余株,缴纳涉案林地植被恢复费116万余元。该院邀请森林公安局、人民监督员实地勘验评估补植复绿树木成活率及生态修复效果。
鉴于生态环境损害已得到赔偿,生态修复治理初显成效,且案发后煤炭公司负责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公司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拉特旗检察院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决定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工商联、林草局工作人员等7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并邀请了当地15位煤炭行业民营企业家参与旁听。听证员赞同案件定性和拟不起诉决定。会后,该院结合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件中的问题,向企业人员进行了生态资源保护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黄河鄂尔多斯段“金三角腹地”的十大孔兑是黄河上游地区的重要补给水源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积极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将督促恢复生态环境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事由予以考量。犯罪情节轻微,恢复效果好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邀请专门人员实地查看,参加检察听证,将普法融入听证,让生态修复、法治宣传以群众看得见、感受到、信得过的方式实现。
公益诉讼促黄河河道违建拆除
2011年,山西省芮城县某润公司在芮城县某沿河公路旁建立奶牛养殖基地,占地面积5.78万平方米。2016年后,某润公司将奶牛迁往外地,该基地空置后被黄某个人承包堆放果渣。2019年8月,水利部河湖中心在暗访黄河干流问题清单中,明确指出养殖基地占用河道违建应予拆除。问题直至2020年仍存在,妨碍河道行洪,影响黄河生态环境。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4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芮城县河长制办公室移交的线索,初步核实后立案。芮城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验、无人机航拍及走访调查了解情况。同时,查明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及芮城县三门峡库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芮城三管局”)负有监管职责。
为高效高质量推进问题解决,芮城县检察院分别与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磋商,各方均表示依法积极履职。但该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两单位在具体工作开展和任务分配上难以取得共识;加之需统筹考虑清运4000余吨果渣的环保需求,该院遂牵头组织芮城河长办、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和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召开督促整改协调会,共同磋商解决河道违建拆除、果渣清运、恢复河道原貌等问题。各方形成了共识、强化协作、明确分工。
在持续跟进监督中,芮城县检察院发现违建主体部分虽已拆除,但河道内仍有大量建筑垃圾和果渣未清运,河道原貌未恢复,公益损害持续存在,遂依法向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积极履职。经检察官现场核实,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果渣全部清运,5.78万平方米耕地已恢复,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芮城县检察院又就黄河河道范围内的违法情形全面排查、化解,共办理涉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34件,拆除违章建筑1.53万平方米,清理垃圾1350吨,恢复保护湿地面积8.1亩,恢复被占用河道面积90.3亩。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清理河道违章建筑工作中,检察机关主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磋商,有利于督促其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整改仍有差距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高效高质量整改,展现了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自觉和担当。
民事抗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陕西省泾阳县禄长砂场位于黄河重要支流泾河的彬县河段,2013年被列为河砂禁采区。2014年11月,王某龙与武某群签订协议,王某龙支付定金后着手经营砂场。由于原采砂许可证已过期,彬县水利局认定王某龙无证采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王某龙将武某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审判决:禄长砂场转让协议无效,武某群返还定金,王某龙返还场地和厂房设备。武某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并未规定违反该条文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均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砂场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龙的诉讼请求。王某龙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非法转让采矿权。该强制性规定虽然未直接规定违反此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转让行为本身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再审判决双方转让砂场行为本身有损国家和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案涉合同约定转让禁采区的砂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以合同无效提出民事抗诉,对于违法转让砂场行为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维护了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保护、治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