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养宠,这些法律责任要担
□ 本报记者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陶然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人群不断增多,饲养的宠物特别是犬类致人损害、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等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引发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多。文明养宠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仅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到优美和谐的居住环境,同时也涉及更深层次的公共道德和社会管理问题,因而一直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恶犬咬人主人担全责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宠物咬人导致的身体权纠纷案件,根据无过错原则,恶犬主人王某同意全额赔偿伤者瞿某各项损失6000元。
王某酷爱宠物。2021年6月7日,王某正要将宠物牛头梗从宠物医院领回时,因未系好牵引绳,牛头梗突然狂性大发,将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瞿某咬伤,致其血流不止。事发后,王某将瞿某送到医院紧急治疗,伤情诊断为:“被狗咬伤或抓伤;左前臂屈肌腱损伤;左前臂伸肌腱损伤;创伤后伤后感染。”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双方涉诉。
调查发现,王某豢养的宠物牛头梗属于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只,原产地在英国,它们以前大多数都是被饲养来参加比赛或者保护自己的主人。王某豢养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只,未系好牵引绳,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调解中,法官释明,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若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当庭同意赔偿瞿某各项损失6000元,瞿某当庭撤回起诉,双方案结事了。
违规养宠纠纷频发
“因违法违规养宠和不文明养宠行为产生的案件类型多种多样,除了常见的遛狗不牵绳、恶犬伤人咬人等引发的侵权纠纷外,还有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经办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此类违规养宠纠纷多发频发,导致诉争不断涌入法院,不利于城市治理和社会稳定,整治“犬患”刻不容缓。
记者经调查,发现因违规养宠引发的纠纷有以下特点:
——多数发生在公共区域。饲养人或管理人普遍存在如未按规定履行检疫、养宠登记,违规携大型犬、烈性犬外出、不拴绳、不戴嘴套等情况,且多数发生在小区、街道、马路、商场等公共区域,不仅容易发生伤人事件,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从而引发其他侵权纠纷。
——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由于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女性先天上在体力、反应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加上部分未成年人因调皮、好奇挑逗宠物,或在与宠物戏耍间未掌握分寸,故相对而言遭受宠物侵犯概率更高,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更严重。
——流浪宠物伤人事件高发。部分宠物因患病或者有残疾被主人丢弃,导致流浪宠物不断增多。流浪宠物在寻找食物时,会逐渐恢复动物的野性,增大了危险性,增加了伤人的概率,且不排除疾病隐患。受害者往往无法找到饲养人,往往选择不起诉,只能自认倒霉。
主动作为精细管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宠物主人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法官表示,整治“犬患”的当务之急,一是进一步强化合法养宠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饲养人的法律意识、文明养宠意识,让饲养人知道不文明养宠的法律后果,使其认真履行饲养人强制免疫登记、系好牵引绳、办理宠物证、拾取宠物粪便等法律义务,并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养犬的共识。二是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如给宠物办理“身份证”或植入芯片,录入宠物的种类、性情、出生日期、住所、免疫信息等,建立PET信息数据库,并与饲养人关联,既可增强饲养人的责任心,防止宠物随意被遗弃,也可以有效追踪到流浪宠物的饲养人,并就相关纠纷向饲养人追责。
除此以外,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加强干预。一方面,应当立法加强宠物管理,明确饲养宠物的种类、数量、程序、防疫措施、饲养人责任等,约束不文明的饲养行为。宠物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要区分不同情况明确宠物饲养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并赔偿。另一方面,明确和强化公安、城管、畜牧等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力度,明晰部门权责,杜绝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现象,形成文明养宠有效监督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和制度化、精细化管理,一旦发现违规养宠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