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记者从宁夏民政厅获悉,根据新印发的《宁夏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国内地公民在宁夏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必须按照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细则》规定,评估主体为市、县级民政部门,市、县级民政部门可建立收养评估小组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委托宁夏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其中,收养能力评估由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品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住房条件、子女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11项评估指标构成;融合情况评估有10项指标,包括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等。(记者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