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宣判
小米诉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一审败诉
7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中国法庭”全媒体直播,见证了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网络大V张某某名誉侵权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微博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对小米公司要求张某某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大V转评小米产品 被诉名誉侵权
2020年6月9日,一场名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在线上展开,拥有40多万粉丝的知名网络数码博主张某某截取了部分视频内容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并配文“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引发其他微博用户跟帖评论。
之后,张某某再次发布多条微博,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及系列产品进行评论。其中一条评论为“小米10至尊纪念版刚开售才几天,东东的好评率就已经掉到了95%”,并附京东用户的购买体验评价图片,引发网友热议。
小米公司认为,张某某发表的负面评论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于是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诉讼。
今年5月25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转发微博的行为是消费者正常转评,还是网络大V未尽注意义务转发虚假消息展开辩论。
法院判决
大V不构成侵权 驳回小米诉讼请求
7月22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对本案进行宣判。审判长张艳秋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转发、原发的微博是否侵害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某某转发的视频来自正规网站,且注明了来源、未进行修改,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和诽谤内容。因此,张某某对转发视频的来源和内容尽到了注意义务。
在张某某的原发微博中,对小米产品差评的描述属于事实陈述,截取自小米京东自营旗舰店中消费者的评价。他的主观评价也不存在侮辱小米科技的情形。小米公司认为张某某发布图片里的消费评价存在诽谤内容,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具有迅捷的特点,如果张某某截取评论时都要审查是否存在侵权,极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因此,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属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小米公司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其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相辅相成,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其名誉权应该使用更高的审查标准。当民事主体发表的言论涉及知名企业时,其言论属于不具有明显恶意的诽谤或者侮辱,且未超过损害知名企业人格的必要件,那么知名企业应该对社会的舆论和监督有一定的容忍度。
综上所述,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小米公司要求张某某刊登致歉声明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发言应有基本事实支持
“张某某仅对负面评价的截取,客观上确实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结合张某某的既往微博信息,也夹杂着自身主观想法,文章的措辞及行文风格措辞等存在反讽、嘲笑,不利于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审判长张艳秋表示,虽然未认定涉案两条博文侵害小米公司的名誉权,但被告张某某今后在发布网络言论时应注意。
她提醒,张某某在发表言论时应本着善意的态度,而非单纯的为吸引粉丝或公众视线。在涉及对法人或其他产品进行评论时,应将不同的观点进行客观的展示,使公众了解到完整的信息。作为网络大V,应秉承社会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宣判后,张艳秋再次提醒广大网友,网络无边、言论有界,边界的确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场景和身份的不同,边界也有所不同,但是都应坚持基本的底线。在网上发言应有基本事实进行支持,意见表达不宜使用诽谤、侮辱性言论。在自媒体时代,需要每个网民自觉遵守并相互配合,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曹菲 见习记者 苟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