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新型毒品 严惩不贷!(海关答疑)
昆明海关:
我是一名中学老师,前几日参观了贵关组织的“6·26”禁毒宣传,感觉大众对新型毒品的危害不太熟悉。我想对禁毒宣传中提到的“邮票”“K粉”等新型毒品作更多了解,以便更好地向我的学生宣传相关的禁毒知识。非常感谢!
云南 李老师
李老师:
您好。您来信中提到的“邮票”又叫LSD,学名“麦角酰二乙胺”,属麦角类生物碱,是一种由黑麦病毒菌中提取的一种生物碱,也可经人工合成得到,是致幻剂的代表药物之一。LSD 在1938年首先由瑞士化学家艾伯特·霍夫曼合成,常用基质材料有糖块、吸墨纸、其它吸附纸等,因毒性很大通常只能采用非常小的剂量吸附于纸片上吸食,因为外形像邮票而被俗称为“邮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明确它是一种新型毒品,而且滥用危害极大。
什么是新型毒品?常见的新型毒品有哪些?有哪些危害?
新型毒品没有专门的法律定义,但从学术上以及立法上,一般认为新型毒品是相对于海洛因、吗啡等传统毒品而言,具有兴奋、抑制或致幻作用的精神类物质。
新型毒品主要有二类:一类是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苯丙胺类兴奋剂,如冰毒、麻古等;另一类是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LSD)、氯胺酮(K粉)。
新型毒品的身体依赖性虽然不如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明显,但会表现出很强的精神依赖性,极易上瘾。吸食新型毒品会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出现急慢性精神障碍。常导致吸毒者全身骨骼肌痉挛、恶性高热、脑血管损害、肾功能严重损伤、急性心肌缺血、心肌病和心律失常,有的会因高度兴奋而痉挛性收缩造成心肌断裂。新型毒品大多为片剂或粉末,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或鼻吸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吸食者一般由于在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容易造成暴力犯罪。
走私新型毒品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目前中国已形成列举法与快速程序结合、药用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互补、单一品种列举与类似物管制一体化的精神类物质单行立法管制制度。
2015年,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并采用附表的方式对精神类物质进行列管。2019年,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又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入《增补目录》管理,为非药用类芬太尼类物质的管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共列管了170种精神类物质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指出其中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因此,凡走私包括“邮票”在内的新型毒品的行为触犯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海关严打新型毒品走私犯罪有哪些举措?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海关监管货运量不断增大。与此同时,走私集团也利用货运渠道进出口集装箱数量多等特点以夹藏、伪报、瞒报等方式实施新型毒品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货运渠道一直是海关查缉新型毒品关注的重点。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登临检查,对运输工具易夹藏部位加大检查力度,对驾驶人员个人物品实施100%开箱查验,并使用风险分析布控、缉毒犬和大型集装箱扫描设备等多种手段查缉货运渠道新型毒品。
在各口岸旅检现场,海关关员查缉新型毒品走私,除了靠“火眼金睛”以外,还有很多技术手段和辅助手段。
比如在机场口岸,海关利用风险研判机制筛查高风险旅客,综合旅客舱单、出入境管理等系统资源和毫米波人身安全检查设备、行李物品CT机等科技手段,结合专业数据、境内外已查获的案件情况,分析摸查新型毒品走私团伙活动规律,梳理团伙运毒成员名单,准确预判其进出境日期、口岸、航班信息以及藏毒方式。
在此,中国海关敬告各位出入境相关人员,不要试图携带、夹藏走私毒品入境,一经查获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在此提醒中国公民,不要给陌生人携带行李物品或代收邮包,不要轻易替他人携带超重物品、代收包裹,不为他人保管、投递、买卖不明物品,尤其提醒女性朋友要保持高度警觉,提高防范意识,以免被贩毒集团利用,沦为走私毒品的工具。
(昆明海关缉私局办公室综合治理科副科长聂又)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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