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了过渡政策
本报讯(记者杜鑫)记者近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该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前不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根据现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据悉,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进行修订。修订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按照《通知》施行。
《通知》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