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开始的全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区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3月2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确定了全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时间,并对代表名额进行了调整,为我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决定规定,全区县(市、区)、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选出;全区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召开;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1年11月15日前召开;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依法选举产生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区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召开。
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部署要求,新修改的选举法重新调整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基本名额。我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是2007年5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确定的,一直未作大的调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态移民搬迁工程的完成,多数设区的市、县(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需要重新确定代表名额。
决定规定,对全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重新确定。重新确定后,设区的市代表总名额为1476名,增加了9名;县(市、区)代表总名额为4573名,共增加了489名。
决定规定,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记者尚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