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医疗机构具备准入条件后,均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可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方便群众购药
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该《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覆盖面。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具备准入条件后,均可申请纳入我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经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互联网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双方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协议。医保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名单、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等信息。
该《办法》允许“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安全有效的原则,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实现“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将处方推送至第三方药品配送机构等,由第三方机构向就诊参保群众直接配送药品,方便参保患者就诊和就近取药。届时,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从门诊大病开始确定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病种,优先满足门诊大病复诊续方需求,逐步扩大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并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试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
据了解,此前,为促进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政策,制定了第一批包括互联网复诊、互联网(远程)会诊等6项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此次《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系统性规范“互联网+”医保政策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医疗机构门诊压力。(记者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