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记者3月18日从宁夏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提出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将为依法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并明确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主要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等方式,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做到依法督察、精准督察、科学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
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的方式,推动各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宁东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重点区属国有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组织机构方面,明确成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成部门包括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审计厅和检察院等。
——例行督察。开展例行督察时,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例行督察任务,例行督察进驻时间一般为20天,督察内容既涵盖了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又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督察重点内容。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环节。
——专项督察。相较于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直奔主题、强化震慑,针对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督察。
——派驻监察。派驻监察工作具体由生态环境厅3个监察专员办公室承担,强化现场核查和日常巡查督导,推动督察常态化,做到严在平时、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态长效。
《实施办法》明确,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等行为的,将视情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督察组工作人员纪律和责任提出了规范约束和严格要求,违反规定将视情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