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深三地加码长租公寓监管
针对长租公寓经营乱象,严控“租金贷”、严禁“长收短付”等举措成为此轮租房市场监管的重点
北京、上海、深圳相继发文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其中,北京要求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深圳也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北京与上海都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专家指出,住房租赁市场究竟应该怎么发展,仍然需要对更多问题进行研究思考。
新京报讯 2月以来,深圳、北京、上海三个一线城市在四天内相继发文,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监管。专家分析指出,近年来各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多为抢占市场、扩大规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款等违规行为盲目扩张,导致其经营难以为继。
因此,针对长租公寓高风险经营乱象提出的严控“租金贷”、严禁“长收短付”等举措,成为此轮住房租赁市场调控的焦点。
焦点1
“租金贷”只能拨付给个人
严控“租金贷”,是此次一线城市进行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监管的核心内容。
近年来各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原因之一,便是企业通过银行租金分期贷款变相融资,直接形成“资金池”,走上高杠杆疯狂扩张之路并转嫁风险。
此次北京要求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也就是说,租客申请了住房租金贷款,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
深圳也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上海规定,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上海也明确,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焦点2
设租金监管账户专项监管
去年,杭州、重庆、成都、西安等地就发文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用账户,对其收取的租金进行专项监管。
上海、深圳此次也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当地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上海明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
同时,两地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流程等。
在严禁“长收短付”、严控“租金贷”的前提下,北京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提出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焦点3
收、付租金周期须匹配
当下,许多长租公寓企业也通过预收租客租金、晚付房东租金的形式来打造“资金池”,用于扩大规模和抢占市场。这种“长收短付”的高风险经营模式及其带来的爆雷风险,引发各地高度重视。
北京与上海都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
北京限定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上海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
上海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3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深圳则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及单个支付周期租金合计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而且,监管资金只能由监管银行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声音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出台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比较来看,在针对“租金贷”的监管政策上,上海不仅严禁新增企业开展“租金贷”业务,而且对贷款规模进行了限制,这比北京、深圳更为严格。
租赁住房是当下许多市民的绝对刚需,发展租赁住房市场也是民生的需求。未来各地依然会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安排上、在房源的供给上,租赁住房毋庸置疑都会占一席之地。
但住房租赁市场究竟应该怎么发展,仍然需要对更多的问题进行研究思考。包括租赁市场在住房市场中应该占多大的比重;应该以存量住房及其改造为主,还是新建租赁住房为主;机构租赁和个人租赁如何共存;保障租赁住房和商品租赁住房如何分配;租赁市场和买卖市场的关系怎么处理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