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胡俊)1月25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宣判。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全洲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小额贷款公司资质审批、经营范围调整、保证金解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4.5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尹全洲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期间,挪用公款1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全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53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200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