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讹人者,才能留住扶人者
“不管他人如何,我扶!”
“年轻人有武德,你家有金矿吧?”
“讹人的家属道歉了事?如果没有监控录像他讹成了呢?”
“当助人为乐或见义勇为须防引火烧身的时候,我们已处于无处不设防的境地了。”
……
江西九江的黄女士好心扶起倒地老人,反被老人家属告其交通肇事,这则新闻连日来被广泛关注。12月25日,正义网官方微博推出的话题#倒地老人扶不扶#登上热搜,“扶不扶”再度引发激烈讨论。上引部分网友的评论虽然带有情绪性,但对“扶人者风险高,讹人者代价低”这一现象的担忧却不无根据。客观地说,这种不合理现象已成为热心助人行为的一大障碍,某种程度上甚至造成了价值混乱,影响了社会风尚,确实需要法治的力量出来纠偏了。
对见义勇为者该如何保护?碰瓷讹人者该如何惩治?其实关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有较为成熟的规定:对热心助人者,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专设“好人条款”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找不到侵权人的,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讹人敲诈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以拘留和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则要面临刑罚制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效的实施靠正确的理念来支撑。我们的执法、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时,需要秉持慎重、谦抑理念,这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如此才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节约法治成本。但这种“谦抑”不能导致违法者的成本低于合法者的风险。法律既要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又承担着惩恶扬善、捍卫正义的使命,秩序与公正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否则,法律就可能丧失行为指引的功能,不但不利于和谐稳定,执法司法成本也将大大增加。
就拿扶人者被讹的事情来说,今年以来就在广东、江苏、江西等地连续被曝光,剧情高度近似,后来都是“责令道歉”了事。事实上,对于公众而言,这些“道歉”的诚意恐怕值得怀疑,这种处理方式对讹诈现象的惩戒效果也有点令人失望。欲使扶人者放心为善,讹人者知畏止步,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展现出法律的刚性来。针对碰瓷讹人的类案,如果有关部门能开展专项治理,对查证属实的讹诈行为严格依法惩治,再适时推出一批指导性典型案例大力宣传,相信会取得立竿见影的实效。同时,对于那些被讹的好心人来说,出手扶人是善举,追究讹诈者责任同样是为善,而且具有特殊的社会价值。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的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至此,案件自诉转公诉,因取快递被造谣的谷女士,其“绝不退缩不和解”的维权努力终于取得重大进展。
权利人与司法机关共同捍卫法律尊严、弘扬社会正气,期待这样的良性互动成为常态。(来源于检察日报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