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莹)记者11月24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我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明确要把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具有我区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建立区域性矛盾纠纷调处、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矛盾纠纷信息管理“三个平台”;健全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相关业务相衔接、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联动“两项机制”,做到优势互补,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实现对因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极端事件、信访案件的“三个有效预防”;实现调解工作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服务民生和维护稳定的质效上“三个明显提升”。
《意见》提出要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排查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风险防控紧密结合;调解告知引导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评估预警防范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见事见人见地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研判评估;调解协议确认机制,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确认其效力。
各地各部门要将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把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宁夏建设、综合治理目标和考评体系,严格考核。强化队伍建设,按照规定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对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罢免或解聘。按照“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原则,严格落实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障责任,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将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宣传普及,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