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明彦成等22人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罪一案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明彦成、兰国君、丁建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0年、3年6个月,判处罚金共计36万元,并判决被告人明彦成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6.232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明彦成注册成立彭阳县嘉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明彦成以该公司为依托,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先后招揽被告人兰国君、丁建华为公司员工,专门负责催收贷款。2015年12月至2017年,被告人明彦成纠集被告人兰国君、丁建华多次采用殴打、威胁、拘禁、滋扰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强行索要债务,先后实施非法拘禁犯罪7起,对6名被害人累计拘禁时长达74小时,并致部分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勒索他人财物11万余元,并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8起。同时,各被告人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其他犯罪14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彦成在经营嘉豪公司期间,为强索债务纠集兰国君、丁建华等人,逐渐形成人员组织较为固定、职责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催收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明彦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兰国君、丁建华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重要成员,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记者 马琳 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