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记者10月12日了解到,为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力度,宁夏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等14个部门和单位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分工的通知》,深入推进和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部门围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按照《通知》要求,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因违法排污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盗采、越界开采矿产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在典型地质剖面、化石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启动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利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违法破坏耕地事件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因违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草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违法破坏林木、林地、草地等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盗猎(采)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按照《通知》要求,各设区的市级党委和政府(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压实工作责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域案件线索认真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属于本级部门办理案件,及时移送并督促设区的市级相应部门办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程序的案件要依法办理。同时要强化监督考核,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