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名“我命油我不油天”,被驳回就对了
■ 来论
最近,因为某“富二代”感情纠葛,“我命油我不油天”火了,有公司瞅准“机会”,开始蹭热点。
6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说明情况称:6月16日,有申请人提交公司设立申请,拟成立“我命油我不油天(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审核意见为:“经审查,建议更改字号”。
对“我命油我不油天”的公司名称不予受理,深圳市市监局解释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而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也明确,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我命油我不油天”这种名称,也应在禁限用之列。
学过小学语文就该知道,“我命油我不油天”这一组文字不符合规定,实际上属于夹杂着谐音字的一种“语句”。
按理说,企业名称应该庄重、正经。而追求个性与庄重也并不矛盾。但“个性”绝不简单等于“与众不同”,与“另类”“奇葩”更不是一个意思。或者说,有文化的个性,才登得上“大雅之堂”,才有生命力。而诸如“赚他多少个亿公司”“隔壁老王公司”等公司名称,除了“与众不同”,实在读不出什么文化味道来。
因此,该公司明显就是冲着“热点”而去,但过于追求奇葩甚至低俗,对企业的形象与经营恐怕都不好。可以想象,类似“我命油我不油天”“隔壁老王”这样的门牌挂在公司门口,真的没人反感吗?
谁都希望客户、公众能迅速记住自己公司和产品的名字,因此希望名称更具传播性,这都没错。但基调轻浮的“眼球效应”,恐怕只能是一时的泡沫。
奇葩企业名称这事,早该管管了。名字虽具私有属性,但同时应接受公共价值影响审视,不存在绝对的“法无禁止”的自由。而依法审查、规范企业取名,则应成为市场监管部门自觉的责任。
□马涤明(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