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应成法治惯例
作者:斯涵涵
代言的P2P平台爆雷,明星是否应该被追责?该如何追责?继监管层多次发声表示,明星对代言爆雷P2P平台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之后,日前,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及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工作时,首次提到代言爆雷P2P的明星追责措施。(6月3日界面新闻)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自2014年以来,e租宝、中晋资产、爱钱进等多个网贷平台频频爆雷,汪涵、黄晓明等一众知名艺人牵涉其中,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上述涉事公众艺人在代言平台出现违约风险之后,尽管陷入巨大舆论风波,但多数最终都不了了之。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代言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明星代言网贷金融产品是商业行为的一种,需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规定后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相应罚款。
一些网贷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无非是利用明星的号召力以及粉丝对其的信赖,开展虚假甚至欺诈性的推广营销,利用明星的光环掩盖其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进而牟取暴利,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在收取巨额代言费之前,就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长期、全面、细致的核查,确保代言真实无误,而非事前只顾接广告收钱,事发后一个接一个地先赶紧解约,再来说工作存在疏漏,最后发个道歉声明了事。正如网友所说:如果道歉有用,还要法律干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与民众的法律信仰。细究起来,正是因为明星代言只有“收益”,没有处罚,才使得大批机构与明星纷纷“合作”,各取所需,而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却只能自认倒霉。公众人物违法不究甚至“安然无恙”, 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群众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社会公平难以伸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此次有关部门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是一个好的开头,更应该成为法治惯例。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让明星接受代言时,吸取教训,慎之又慎,而不是无所顾忌,唯利是图,才能杜绝层出不穷的虚假代言、不实广告。只有真正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才能维护法律的根本作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