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注意!这种情况,签了劳动合同也可能不作数!
赵春青 画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2019年7月30日与一家航空公司签订了《飞行员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员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是40年。这家航空公司安排我学习飞行执照,20万元的学习费用是我自己付。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我在培训期间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一方拒绝退还我已经付过的20万元培训费用,也不愿意出具离职证明,还声称我们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请问我能够要回这笔钱吗?我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在参与培训期间我与公司之间难道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劳动关系的起始点为“用工之日”,并不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志。
在您提供的信息中,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处于学习飞行执照期间,并未作为双方约定的飞行员岗位向航空公司提供劳动。
另外,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特征,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但您还没正式上岗,也并未在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领取过劳动报酬,亦无法体现其所称的学习过程与该航空公司的具体业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根据上述原因,无法认定您与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对于您已支付的20万元培训费用能否返还,需要具体看您与航空公司的约定以及实际培训和费用支付情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熠
曲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