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李某、朱某某批准逮捕。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出售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2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和中国银行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了他人。后又向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朱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进行了出售。现查明,李某、朱某某的银行卡、电话卡均被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用于转移资金,涉案金额高达5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二人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也给网络治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特别是大量的“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仅为不法分子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带来便利,还增加了追查、侦破的难度。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小利售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有人错误的认为自己仅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不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实施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