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挪用他人APP数据被判侵权
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新兴产业,涵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价排名、数据抓取、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保护等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当今社会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得到空前的发展与提高。擅自将他人APP中用户上传的信息数据挪为己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当天发布的案例中就涉及这样一起纠纷。
在某家公司诉某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合法合规运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而收集、整理的信息数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显示,原告深圳市某家公司自主开发了一款APP软件。被告成都某居公司开发APP软件,同样提供旅游服务,且该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APP相同的景点照片及评论,且均由同一用户同一时间上传发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6292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的APP属同类软件,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APP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原告APP中的用户信息及用户上传的图片、评论等信息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原告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还认为,被告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APP相同的用户评论、照片,且均为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发布,明显不符常情常理,被告未能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从原告APP处窃取涉案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怎么判断抄袭网站网页设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云公司诉某天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给出指引。
某云公司认为其经营的网站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网站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而某天公司制作并向某乐公司销售与其网页设计基本相同的网站。因此,某云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天公司、某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共同赔偿损失100万元。
该案中,法院判决某天公司、某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3万元。
法院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借鉴和模仿现象较为普遍,这类不具有明显独创性的商业模仿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宜简单片面进行判断。本案通过对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适用范围的剖析,认定商业领域模仿行为若不产生混淆,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行为。但如相关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等其他不正当竞争条款规制行为,可据相应条款予以及时制止。该案裁判厘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界限,为倡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