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安4月9日电 (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一国有企业出纳员高某涉嫌贪污公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任西安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偷盖财务人员印鉴伪造电汇凭证,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期间先后五次私自将该集团公司公款人民币119.9万元转入自己开设的咸阳市渭城区某建材物资经销部,用于炒股等活动,并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转款事实。1998年2月,被告人高某收到西安未央某机械厂材料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没有入账,用于个人炒股。同年8月,被告人高某三次伪造挂账单,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骗取现金人民币8.5万元。以上高某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33.4万元,其后高某携款潜逃,2020年12月被抓获。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他在庭审中陈述说,自己是为了炒股贪污公款,并且有想过要退还这些钱。
“当时我从陕西潜逃到了四川,后通过打工认识的朋友介绍,办理了假户籍和身份证,在四川南充一直生活至今。”高某陈述说,潜逃后他在四川南充开了两家公司,目前公司运营正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13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完)